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誌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仿冒品,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68
2號被告蕭誌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品,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蕭誌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6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4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如附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仿冒物品,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之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鑑定報告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之如附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所示「書證1本」,實係記載收支明細之筆記簿1本,業經本院加以調取確認之結果,則並非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品,自無從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甚為顯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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