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欽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欽因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91上訴字第3784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46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2年5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