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淑芬 被告 楊澤滿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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