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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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26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5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5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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