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禮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禮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禮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上訴鈞院後, 經鈞院 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50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99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25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並非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