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恩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400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457,4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