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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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1,811,84
3.36元,經本院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年10月31日之美金匯率與新臺幣比為1:30.627計算折合新臺幣55,491,327元(計算式:1,811,843.36×30.627=55,491,327,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91,3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9,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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