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9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之臺中市政府公有停車場停車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昭榕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10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確定,103年10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變造(聲請書誤載為偽造)停車證1張(詳102年度偵字第19103號卷第5頁,102年保管字第38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