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李施叔卿 被告 何錦堂 被告 何錦生 被告 林何玉燕 被告 何玉霞 被告 何嬌雲 被告 何天佑 被告 李水金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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