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23號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駱叔君 律師
乙○○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鍾燿盛 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