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6月間某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945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壹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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