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6年7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