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丑○○己○○丑○○子○○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
戊○○癸○○辛○○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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