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2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華黃傳宗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 劉錦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被告劉錦隆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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