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2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華 即 黃傳宗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 劉錦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被告劉錦隆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