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告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堂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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