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告 楊志強

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森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