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葛大雄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