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訴訟代理人  葛大雄
  被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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