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權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納骨塔最近之交易價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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