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權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納骨塔最近之交易價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