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