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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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王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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