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張育銜 律師
被告 林駿安
選任辯護人 林原弘 律師
廖婉茹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駿安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結,被告已認知自身所為係犯罪行為,無再犯之虞,請准以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駿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以預防再犯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