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張育銜 律師

被告 林駿安

選任辯護人 林原弘 律師

廖婉茹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駿安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結,被告已認知自身所為係犯罪行為,無再犯之虞,請准以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駿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以預防再犯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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