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4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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