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江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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