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6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號7樓相對人乙○○
之1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⑴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乙○○、丙○所有如附表⑵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⑴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另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⑵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94年8月13日起至134年8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4年8月8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200,000元,借款期間為20年,約定每2週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甲○○自98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73,5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甲○○已於98年2月4日將如附表⑵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帳戶查詢資料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⑴┌────────────────────────────────┐│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71│建│866.69│10000分之251│├──┴───┴────┴───┴──┴─┴────┴──────┤│相對人甲○○所有。││設定新臺幣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9│臺南縣新化鎮│臺南縣新│8層樓房│85│85│平│鋼筋│10│0.│平│全部│││2│正新北路86號│化鎮新太│鋼筋混凝│.4│.4│方│混凝│.9│73│方│││││7樓之6│段71地號│土造│2│2│公│土造│7││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太段3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3;││新太段3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3。││相對人甲○○所有。││設定新臺幣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附表⑵┌────────────────────────────────┐│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103│建│92.00│全部│├──┼───┼────┼────┼───┼─┼────┼────┤│002│臺南縣○○○鎮○○○○段│103-1│建│49.00│全部│├──┼───┼────┼────┼───┼─┼────┼────┤│003│臺南縣○○○鎮○○○○段│103-2│建│407.00│全部│├──┴───┴────┴────┴───┴─┴────┴────┤│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設定新臺幣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2│47│臺南縣善化鎮│臺南縣善│2層樓房│76│77│15│平│鋼筋│9.│平│全部│││6│小新營35之1│化鎮小新│鋼筋混凝│.8│.8│4.│方│混凝│81│方│││││號│營段103-│土造│1│7│68│公│土造││公││││││2地號│││││尺│││尺││├──┴─┴──────┴────┴────┴─┴─┴─┴─┴──┴─┴─┴──┤│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設定新臺幣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