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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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調字第9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害商標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命聲請人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明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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