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游象輝 原告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法定代理人游象輝被告 丁傳居 訴訟代理人 吳有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