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勇(NGOTIENDUNG)選任辯護人張香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職權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坦承犯行,且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 許麗善 、被告母親於警詢時之證述證述甚詳,亦有指認被告相片1張、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科所出具之A女尿液暨血液檢驗報告、性侵害案件藥物鑑驗血、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101年12月8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102年1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14張、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較於一般輕罪,處罰甚為嚴厲,且被告前為逃逸外勞,於警詢更自陳知道警察在找他,所以躲到臺北,足認被告有逃亡事實及逃亡之虞,且該罪罪責甚重,依一般社會通念,逃亡之蓋然率甚高,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2年4月16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