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柯良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900元,且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