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明松律師
陳恂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鑑定留置期間柒日。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情形,有鑑定留置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10月18日起鑑定留置7日。茲因鑑定留置期間將屆,經鑑定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覆以「因被告甲○○於本院住院期間症狀有改善跡象,言語表達溝通能力進步,若能延長留置鑑定之住院期間,配合藥物治療之調整及進一步之資料收集,當較有機會確定被告目前之訴訟能力並澄清被告於涉案行為之刑事責任能力」等情,有該院校附醫精字第0994700180號函可稽,是本院認仍有繼續鑑定留置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5日起延長鑑定留置7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