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科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游育慈┌───────────────────────────────────────────────────┐│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1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明月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3,800元│AD0000000│99年2月28日││││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2│李明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610元│AD0000000│99年3月31日││││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