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力瑜
被 告 陳忠節
陳忠明
陳文 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被
告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須陳報正確之應繼分比例),並提
出系爭土地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