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意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團裕 即大德中醫診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4,5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132,920元(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特別
休假工資21,870元、國定假日上班薪資44,550元,苛扣薪資係因
給付工資66,500元)部分係因給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720元(132,920
元部分,裁判費為1,440元),是本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20
元(即4,740元-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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