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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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 袁震天 即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