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宏陸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 律師複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連復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七日內陳報證人甲○○、丙○○之住居所地址到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