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27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已死亡並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84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公克,聲請書另贅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3公克,應予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11日調科壹字第060009467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上揭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至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就另案嫌犯 陳建中 所查扣之毒品(移送時淨重為0.09公克)送鑑後,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之鑑定通知書,因此上述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送驗資料欄所載「甲○○案檢品一袋」應係「陳建中案檢品一袋」之誤繕等情,業經本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查詢無訛,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再者,就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僅扣得毒品海洛因1包,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見94年度毒偵字第838號偵查卷第7至10頁),是聲請書同時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3公克)聲請宣告沒收,應係贅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