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