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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