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辛○○○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傅祖聲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路○號十樓A2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郭宏義 律師 吳詩敏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十九樓
丁○○○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傅祖聲律師
倪伯萱 律師被告癸○○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十四樓同右
庚○○住己○○住壬○○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丑○○住被告卯○○住台北市○○區○○○路○號十樓之二
右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古嘉諄律師被告辛○○○住台北市○○區○○路○○○號
子○○住寅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E&EHOLDINGC0MPANYLIMITED)設台北市○○區○○路○○○號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鄭錦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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