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年邁雙親頓失依靠,生活無著,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等罪行,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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