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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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傷害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狀補正此項欠缺,若逾期未補正,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自 字第 133 號裁定(92.07.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 上易 字第 297 號(93.03.03)[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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