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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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告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五樓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黃于玶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北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立之「授權開發軟體及諮詢合約」第十二條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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