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宇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19號),前經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有另案(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於本院審理中,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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