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6號原告 盧靖城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林閔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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