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4號聲請人 林明燦 相對人 周志軒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