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2號聲請人 吳家萍 相對人 黃豐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