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來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吳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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