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 黃寶真羅花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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