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被告 楊茗鈞吳志隆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653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