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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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267號聲請人 潘炳暉 即銳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銳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股東名冊、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8年
8月23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