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輝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3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輝煌失火燒燬衣服、座椅、圓柱,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叁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之打火機1只及香菸1包,雖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惟該
等物品與被告過失行為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刑法第47
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以犯罪行為人之再犯出於故意始有適
用,本件被告既係過失,自無認定累犯與否之必要,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羅以佳